山东液氨储罐检验期限如下:
1.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;
2.内外部检查期限分为:状况等级为1~3级,每6年至少一次;状况等级为3~4级,每3年至少一次;
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液氨储罐,应适当缩短内部和外部检查期限:介质对压力容器数据的腐蚀状态未知.介质对数据的腐蚀速率大于0.25(mm/年),设计人员认可的腐蚀数据严重;数据焊接性能差,在制造过程中多次修复;使用条件差,管理水平低;如果使用寿命超过15年,经技术鉴定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;检查员认为应该缩短。
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液氨储罐,可适当延长内部和外部检查期限:非金属材料内层完好,但检查周期不得超过9年;介质对数据的腐蚀率小于0l毫米/年或耐腐蚀金属织物的压力容器应通过一至二次内外检查,承认符合原要求,但不得超过10年;对于带有催化剂的山东反应容器和带有填料的储罐,用户应根据设计图纸和实际使用情况确认其定期检查周期。
3.耐压试验期限:每10年至少一次。
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液氨储罐,经内外检验合格后,应进行耐压试验:主要受压元件通过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或更换;改变使用条件并超过原始设计参数的;更换材料应在原始织物前面;停止使用两年,重新使用;新安装或移动的储罐;无法进行内部检查;用户对储罐的性能有疑问。
由于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内外检查或耐压试验,液氨储罐用户必须申报原因,提出申报,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,由原检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,省级主管部门检查同意,发放劳动部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书,可以扩大,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。